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02财保86号
申请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进行担保,该保单号为:622160104602024000××××。嗣后,新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