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民特11号 申请人: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元国际20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辉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远辉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新乡***员会(2021)***字第333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远辉公司与卫华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物流合同第8.1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按其规则组织仲裁。”合同的签订地为红旗区,而红旗区的辖区之内没有约定的“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机构所在地,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在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依法应归于无效。仲裁条款中没有新乡***员会对本案的仲裁管辖约定,新乡***员会不仅无权受理此案,更无权对本案做出裁决,新乡***员会2023年3月8日作出(2021)***字第333号裁决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庭审中,远辉公司当庭补充以下理由:1.***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自***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而案涉***组成时间是2022年2月14日,作出裁决时间却是2023年5月6日,严重超期。***采信卫华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认定本案关键事实,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过程中,卫华公司伪造了***与***的聊天记录内容,修改了货物“集港结束时间”和“预计船到港日”,并且向***隐瞒了货物没有按时到达天津港的真实原因,导致***依据卫华公司伪造证据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 卫华公司辩称,1.新乡***员会已经对仲裁协议作出有效认定,远辉公司的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远辉公司系仲裁程序申请人,现又主张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有违诚信原则。新乡***员会于2022年4月11日对远辉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作出(2021)新仲决字第333-1号决定书,远辉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2.双方仲裁协议可以确定新乡***员会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双方签订的运输物流合同中第8条,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约定的仲裁地点为合同签约地,新乡***员会作为新乡唯一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3.若认定仲裁条款中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双方也已经通过仲裁申请书及反申请书达成了选定新乡***员会仲裁的书面补充协议。远辉公司向新乡***员会提起仲裁的行为是向卫华公司作出确认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双方的仲裁申请书均通过新乡***员会的送达程序进行了互换,已形成有记录记载的仲裁合意,选定了新乡***员会进行仲裁。4.远辉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仲裁补充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开庭前远辉公司撤回其申请只是对其仲裁权利的处分,该撤回申请不影响双方已经达成的真实有效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同时,对远辉公司补充的撤裁理由也当庭进行答辩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2023年3月8日,新乡***员会作出(2021)***字第333号裁决书,裁决:一、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费等费用人民币1,050,499.88元及利息(以1,050,499.88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保全费、保全保险费6,350元;三、驳回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四、驳回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1.对于远辉公司“***作出裁决时间超出4个月,存在超期情形”的撤裁理由,首先,新乡***员会仲裁规则中对4个月期限的规定并非绝对期限,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其次,远辉公司在仲裁期间已出具书面材料主动放弃了有关期限的权利;再次,仲裁超期问题并不属于影响案件实体正确裁决的情形。故,对远辉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对于远辉公司“域外证据未经过公证认证”的撤裁理由。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新乡***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对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并无相关规定;其次,即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关案件事实方面的域外证据材料也并非必然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再次,仲裁程序中,远辉公司也未对此问题提出异议且发表了质证意见。故,对远辉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及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证据的问题。本案中,1.远辉公司主张案涉***与***的聊天记录系卫华公司伪造,但其对该微信聊天记录本身真实性并无异议,至于微信聊天所涉“入货通知书”中载明的集港结束时间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应属于***对案件的实体认定问题,且***就有关集港时间的事实认定也未采信卫华公司的微信聊天证据。2.远辉公司主张卫华公司向***隐瞒了货物没有按时到达天津港的真实原因,该问题同样应系仲裁案件实体问题。因此,对远辉公司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问题。远辉公司曾以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应为无效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撤回仲裁申请,***认为双方就在新乡***解决争议已达成新的补充仲裁协议且生效,并作出决定书:准***公司撤回仲裁申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据此,***已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远辉公司再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向法院申请撤裁,实系对***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不服且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无效,故本院对该问题依法应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远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