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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8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4(宗谱名***),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5(宗谱名***),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6,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7,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8,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9,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0(宗谱名***),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2(宗谱名***),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3,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4(宗谱名***),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5(宗谱名***),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6,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5,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6,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5年10月3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6,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7,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3,男,201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4,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4(宗谱名***),男,200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8,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5(宗谱名***),男,200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0,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族谱名***),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200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6,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6,男,200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6,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谱名***),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7,男,200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3,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8,女,200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理人:***9,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9,女,201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理人:***9,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0,男,200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理人:***5,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1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理人:***4,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1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1,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3,女,200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述六十四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十四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烟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林芝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4877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陈集镇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安徽省肥东县陈集镇竹滩社区广响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陈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肥东县X028附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5、***、***、***、***、***、***6、***7、***、***、***、***、***8、***、***9、***0、***、***1、***、***、***2、***、***、***、***3、***某25、***、***6、***、***、***、***、***、***、***、***、***、***、***3、***、***、***4、***5、***、***、***、***、***、***6、***、***7、***8、***9、***0、***1、***2、***3与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烟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县陈集镇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肥东县陈集镇人民政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等六十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本案中,上诉人的家族坟是否迁移,并不是强制性的,是遵从上诉人的意愿的,如果愿意迁移,则给予补偿进行迁移,如果不愿意迁移,则保持现状。本案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既可决定,且决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中提及的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几份文件并未确定上诉人的祖坟位于强制征迁的范围,另一方面,肥东县陈集镇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竹滩社居委)主任***在多份录音中均明确说到“愿意迁就迁,不愿意迁就保持现状”。如果上诉人的祖坟所处位置属于政府强制征迁范围,那么案涉地址现在应当是已经按照规划施工了,但事实上,案涉侵权纠纷发生后祖坟所处位置就搁置了,维持了侵权后的现场。可见,本案中,祖坟迁移并非是强制的,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2.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上诉人的20座祖坟被损毁,被上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家族祖坟位于小关及塘赵,合计20座,涉及20余家庭的祖坟。合肥烟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上诉人家族祖坟推平毁损后,***6报警,后陈集镇派出所两名警官出警,经派出所了解,烟墩公司正在***6及其家族两处家族祖坟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将两处祖坟推平毁损。事发后,上诉人多次与竹滩社居委、肥东县陈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集镇政府)协商处理,竹滩社居委表示确实存在工作失误,可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且事先未告知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家族祖坟毁损,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构成侵权,应予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损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照此进行赔偿,如果坟墓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毁损,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上诉人的家族坟墓损毁严重,已完全找不到坟墓的原始位置,遗骨也散落,导致不得不重新安葬,应按照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赔偿。本案不适用坟墓迁移行政补偿标准,因为被上诉人是在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不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私自将坟墓毁损,这种情况与为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主动迁移坟墓明显不同,不能比照迁移坟墓的行政补偿标准。祖坟被损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侵犯了他人人格权,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上诉人的主观过错极大,且坟墓毁损严重,需要重新安葬,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竹滩社居委、陈集镇政府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烟墩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等六十四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烟墩公司、竹滩社居委、陈集镇政府向***等人书面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烟墩公司、竹滩社居委、陈集镇政府连带赔偿***等人丧葬费6328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40000元,合计129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烟墩公司、竹滩社居委、陈集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5月5日11时33分,肥东县公安局陈集镇派出所接肥东县公安局110指令后,赶到肥东县陈集镇竹滩村小官组,经调查了解到,因陈集镇竹滩村小关组新农村建设需要,对小关组的部分土地进行土地平整施工,施工过程中将***6等人位于肥东县陈集镇竹滩村小关组西边和塘赵组东边的两处祖坟推平。之后,***等人曾与竹滩社居委、陈集镇政府协商未果。 另查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挂[2017]64号文件“关于肥东县2016年第一批次等7个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的精神,陈集镇政府通过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陈集镇竹滩社区老张、***、***村庄拆迁及复垦工程”立项并公开招投标,烟墩公司最终作为中签单位进行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等人家族祖坟被推平系陈集镇竹滩社区老张、***、***村庄拆迁及复垦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告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5、***、***、***、***、***、***6、***7、***、***、***、***、***8、***、***9、***、***1、***、***、***2、***、***、***、***3、***某25、***、***6、***、***、***、***、***、***、***、***、***、***、***3、***0、***、***、***4、***5、***、***、***、***、***、***6、***、***7、***8、***9、***0、***1、***2、***3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等六十四人诉称的其等家族祖坟被推平一事系在陈集镇竹滩社区老张、***、***村庄拆迁及复垦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其等就案涉纠纷与陈集镇政府等产生的诉讼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等六十四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等六十四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