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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义亭镇上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451号 原告:义乌市某钢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 经营者:鲍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楼某。 第三人:义乌市某镇上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义乌市某钢材商行与被告徐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某钢材商行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某钢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某钢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8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义乌市某钢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王***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