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晶莹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晶莹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晶莹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光华北四路一横**。

法定代表人:吴锡填。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少晖、李凌男,均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汇景台******

法定代表人:钟乙香。

申请执行人广东晶莹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珠仲裁字第10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广东晶莹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一、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区××路东侧××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3)2116**](轮候查封,参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分配暂无结果);二、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帐户13×××44的存款人民币129820元(为楼宇按揭贷款保证金帐户不可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晶莹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告知书,其在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参与其他法院分配暂无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的帐户不可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亦辉

执行员  甘效林

执行员  黄克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