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552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桥区天湖东路**(金城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85086280B。
法人代表人:刘久财。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志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