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5435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卓辉(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东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85086280B。
法人代表:刘久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洪经,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卓辉(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炳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