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112号
原告:龙岩源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环城北路61号6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2U4HC58。
法定代表人:赖其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辉(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11幢306室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85086280B。
法定代表人:刘久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恭代,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原告龙岩源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辉(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恭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源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龙岩源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秀萍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