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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公司、铁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22083号 原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被告铁岭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原告沈阳某公司与被告铁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多次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下午14时00分以及2024年9月9日下午14时50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760.00元,减半收取12380.00元,由原告沈阳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