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823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8193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