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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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264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横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农,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展宁
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裘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