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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11953号 原告:宁波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宁波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冯某为被告参加诉讼。2025年5月9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计138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