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

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02民初2272号 原告:***,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陈集行政村郭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