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488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当场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准予免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