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931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2024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