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931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2024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