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榆豪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001号 原告:安徽榆豪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泉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WARRB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3685123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榆豪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Ο二四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