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

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泰姜执字第028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1466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通扬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戴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高金,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通威鹏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0621000160743,住所地海安县西场镇丰产村4组。
法定代表人沈万才,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与南通威鹏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威鹏重型锻造有限公司给付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货款48519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威鹏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网喜
审 判 员  尤方成
代理审判员  穆 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