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3016号
原告: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通扬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253074286D。
法定代表人:陆秀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禹有明,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禹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计1434元,由原告江苏百新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雯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