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822民初129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韵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内的存款198000元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内的存款198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起算日以实际冻结措施执行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51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