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556号 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3328161,住所地溧阳市***新北工业集中区西顶路15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9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