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223号
原告:陕西卜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三路西京国际电气中心A座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西侧、安康大道北侧金龙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卜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5年1月22日向原告陕西卜一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卜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