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2民初1833号
原告:宁夏金易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平大公路四公里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军,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金易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宁夏金易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金易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金易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原告宁夏金易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