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97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屋(上述四幢房屋含101-104室、201-202室、301-302室、401-402室、501-502室,查封期限为2018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N9XX**、沪L6XX**车辆已被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12民初97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