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5379号
原告:重庆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重庆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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