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92民初5939号
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