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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974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9.75元,减半收取6109.88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83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由被告重庆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七日内直接支付给被告重庆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