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834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某,男,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重庆市某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某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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