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16545号 原告: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东路38号中导大厦五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8244。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10603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013383。 被告:***,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19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31日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至付清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利息为116258.58元,附利息计算表),以上暂共计306258.58元。2、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3、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6日签订《关于转让福田区八卦三路511栋8楼厂房的合同》,因深圳市××楼的厂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被陆丰市人民法院查封,双方约定:以200万的价格转让涉案房产,被告将162万汇入陆丰市人民法院,剩余38万元支付给原告。2009年12月8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陆法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自2012年4月开始,被告***多次以要求分期付款为由,拖延支付上述约定的38万元房款。***归还8万元后,于2017年10月20日单方面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从2018年起每季度归还人民币5000元整,后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20日分别收到被告偿还的款项2万元、4万元、5万元。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9万元房款本金未归还。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转让福田区八卦三路511栋8楼厂房的合同》,约定因深圳宇宙影视中心拖欠银行借款,陆丰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原告为借款提供抵押的房产深圳市××楼的厂房。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以200万的价格转让涉案房产给被告,被告将162万汇入陆丰市人民法院,剩余38万元支付给原告。 陆丰市人民法院收到被告支付的162万元后,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6)陆法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将剩余的购房款支付给原告。2013年7月30日被告归还原告8万元。2017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从2018年起每季度归还人民币5000元整。2019年1月22日被告还款2万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还款4万元,2020年1月20日被告还款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19万。根据被告的还款情况,原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下:2013年7月31日至2019年1月22日尚欠本金30万元,应计利息2002天,利息98728.76元。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5日尚欠本金28万元,应计利息317天,利息14590.68元。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尚欠本金24万元,应计利息46天,利息1814.76元。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5日尚欠本金19万元,应计利息36天,利息1124.38元。以上利息共计人民币116258.58元。 另查,为本次诉讼,原告向******事务所律师支付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受让原告在深圳市××楼厂房,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购房款,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9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3年7月31日起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利息为116258.58元,之后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00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