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民初1562号
原告: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余从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