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4民初81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绥化市。
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00元,减半收取计5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常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