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11民初814号
原告:厦门鑫嘉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汇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鑫嘉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鑫嘉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厦门鑫嘉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