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6民终3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真谷坡华侨农场兴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案中,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承建涉案部分项目无异议,但对工程造价不认可,且目前没有进行结算。涉案工程需通过鉴定确定涉案工程量。由于一审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也未向其释明鉴定的必要性以及不申请鉴定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明确表示要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故,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解决当事人纠纷,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99.2元,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88.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榕 书记员***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