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6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真谷坡华侨农场兴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中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02.81元,减半收取127001.405元,由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179.415元,由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负担45821.9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