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6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真谷坡华侨农场兴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中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02.81元,减半收取127001.405元,由上诉人海南仓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179.415元,由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负担45821.9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