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1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垦路3号碧湖家园1号楼二层01B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96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4134.53元、利息1367.46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11月2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4日)以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240.73元,本院已扣划该笔案款,并拨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当中。除此之外,发现其名下有江铃牌车辆(车辆类型:H32,车牌号:×××)、丰田牌车辆(车辆类型:K33,车牌号:×××),本院已于2023年5月18日查封上述车辆,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予以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时间为2024年8月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上述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