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6878号
原告:海南华致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6.8公里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华致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华致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华致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