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760号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76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炜浩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儒益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炜浩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5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炜浩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