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98922233N),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海螺村路口西侧(东岸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253F),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706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款项65959.24元。二、在***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和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调解笔录之日起3日内,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元;在2024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即46846.32元(含诉讼费887.08元);如逾期未偿还任何一笔款项,***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金加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至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46846.32元及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54815.99元(含本金46846.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58.1元,执行费711.5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4815.99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54815.99元中的54104.4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711.57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