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25民初3057号
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新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6277315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顾安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80号财源大厦主楼4层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CBQ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顾安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