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81民初177号
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住所地:临江市花山镇珍珠门村。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46岁,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