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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81民初838号 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珍珠门村。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临江市临江隧道管理站。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