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5民初5722号
原告:滕州市盈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邹城市。
被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邹城市。
原告滕州市盈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暂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