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现、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1713号之一
原告:**现,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从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永,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负责人:姚刚。
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负责人:姚刚。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响,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国涛,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部,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郝栋。
原告**现与被告康国涛、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疫情防控因素,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杨延峰
人民陪审员  吕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孙元昌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