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鹏电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临潭县上川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甘30民辖终10号
上诉人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鹏电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长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302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潭县上川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12月29日签订的《甘肃省临潭县上川水电站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有纠纷可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为甘肃省临潭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的、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省金鹏水电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潭县上川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12月29日签订《甘肃省临潭县上川水电站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合同书》规定:发电机的交货、安装、调试为甘肃省临潭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南京汽轮电机长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12日与被上诉人临潭县上川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上川水电站2#机组现场维修服务协议》,在甘肃省临潭县对发电机进行维修,合同履行地为甘肃省临潭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上,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江苏省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鹏电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长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江苏省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鹏电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长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林云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豆格吉
书记员 以席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