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

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与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81民初1987号之一
原告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与被告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2020年9月16日,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以赔偿主体还涉及到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安市灌区水利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灌区水利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0元,减半收取12050元,由永安市灌区水利站承担。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