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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雅振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20民初682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江苏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