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591执904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
被执行人:张某某2,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苏05民终1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2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207251.59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