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民终32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男,住贵州省黄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兴市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某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吴某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2民初1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吴某与宜兴市某工程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故吴某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2民初135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