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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保29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高全见,男,汉族,住青岛市。 被申请人青岛市昌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宫爱民,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全见、青岛市昌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2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昌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30000元。 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3万元。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242号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昌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