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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财保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生,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生,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亨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市昌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宫爱民,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岛良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高全见,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住青岛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4月5日生,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住青岛市。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因被申请人在民生银行青岛分行拖欠的贷款不能按时偿还,便由保证人***、***、青岛**助剂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为其代偿贷款及本金共计2260101.71元,后于2018年7月11日,保证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该笔债权已转让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仍履��付款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7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