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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外滩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2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北外滩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91-393号(单号)4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北外滩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被告对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提起撤回反诉申请,均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北外滩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1,613.82元,减半收取5,806.91元,由原告上海北外滩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书 记 员 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